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表3-3(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物流建筑
a、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b、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c、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